索 引 号 | 01441636/2020-14644 | 分 类 | 价格监管 教育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0-09-15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根据2020年工作计划,以及泰州市教育局的申请,我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成本监审结论,对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建议进行了初审,现将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调价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如下:
一、 市区公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1.幼儿园概况:截止2020年6月底,泰州市区(市直、海陵、高新、高港、姜堰)共幼儿园129所,其中公办园75所,占幼儿园总数的58.14%(比2018年同期降低2.69个百分点);民办园54所,占幼儿园总数的41.86%;在园幼儿44986人,其中公办园就读幼儿29624人,占比65.85%;专任教师5162人,其中公办园专任教师1965人。市区129所幼儿园中,省优质园115所,市优质园8所,省、市优质园占比达96.1%。
泰州市区75所公办园中,在园幼儿29624人。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的单位有66所、占比88%,差额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单位有6所、占比8%,自收自支的单位有3所、占比4%。市区公办园中共有专任教师1965人,其中全额拨款编制教师705人,差额拨款编制教师37人,全额和差额拨款编制教师占比仅为37.76%。
2.收费标准情况:目前,我市公办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是2018年制定并于秋学期开始实施的,标准分别是:省优质园520元/生.月、市优质园420元/生.月、合格园360元/生.月,上浮幅度不超过30%,下浮不限。
3.市区公办幼儿园存在的困难:
一是公办事业编制尚有缺位。目前,泰州市区全额拨款幼儿园占比达88%,但大部分幼儿园编制还没有完全配备,幼儿园人员经费仅有35.88%由财政全额拨款,0.7%由财政差额拨款,其他人员经费均从幼儿园保教费中支出。各区公办园中全额编制教师占比分别是:海陵区(含市直)35.22%,高港区39.94%,姜堰区33.14%,高新区47.1%,距离《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督导评估指标》要求的公办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比例达到50%的标准差距还较大。
二是学前经费投入尚有缺口。目前,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虽已达到省定最低5%标准(占比达6.24%),市本级的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占比仅1.09%),且大部分市(区)学前教育的投入基本是建设经费。
三是疫情背景下幼儿园运营困难。2020年春学期因疫情原因幼儿园于5月18日复学,各幼儿园均缺额3个月保教费,大多数幼儿园陷入运营困境,尽管政府想办法纾困,但目前,高港、市直仍有幼儿园未能按时发放教师工资。如泰州学院第一附属幼儿园,春学期缺少保教费140余万元,目前仍拖欠教职工3个月工资未发,据测算,秋学期收取的保教费不足以填补拖欠的工资。
二、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3.《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4.《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价规〔2018〕1号)。
三、成本监审情况
我委价格和成本监审处对市区不同类别的14所公办园的运行成本进行抽样监审,从成本监审结论来看,市区各公办幼儿园由于规模、性质、地理位置、在园人数、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因素,其运行成本高低不一。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市区14所幼儿园两年保育教育费成本加权平均如下:两年加权平均生均完全成本9164.45元/生.年,916.45元/生.月。其中: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含固定资产折旧生均成本为4993.11元/生.年,499.31元/生.月;含固定资产折旧生均成本为5583.91元/生.年,558.39元/生.月。
四、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建议
鉴于目前政府财政专项投入有限的前提下,结合已发生的2018年和2019年市区公办幼儿园生均成本,适当的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更好的促进公办幼儿园的良性优质发展。由于本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成本监审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也就是在幼儿园大班额办学、教师工资偏低、降低保育岗位人员用工标准、园内设施投入不足等情况下的实际成本审核,并没有按照标准化办班等要求来进行测算,考虑学前教育发展的前瞻性,优化办园条件和保教水平的必要性,提高教师待遇及保育员保育质量的急需性,依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市区居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本着幼儿保育教育费成本由政府、幼儿家长共同承担以及“补偿成本、分类定价”的原则,对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提出如下建议:省优质园560元/生.月,市优质园460元/生.月,合格园400元/生.月;差额拨款上浮不超过20%,自收自支类幼儿园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各园具体收费标准须经所在地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审核,报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如对上述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30日前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86883653,邮箱:12320905@qq.com。
市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