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6/2019-08046 | 分 类 | 价格监管 其他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19-11-22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根据市城管局《关于调整市区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关于建议变更渣土处理费收费方式的函》的建议,我委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本监审结论,对市区垃圾处理费及渣土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初审,现将市区垃圾处理费及渣土处理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基本情况
目前市区垃圾处理费是依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1号)收费文件执行。近年来,由于人员工资、运行成本等大幅上涨,现行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已不能满足市区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今年市政府将《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纳入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江苏省定价目录》;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7号令);
4.《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
三、成本监审情况
经审核,成本监审情况如下:
1.垃圾处理单位成本详见附表;
2.2017、2018年渣土处理费总成本290.46万元,两年加权平均成本为2.86元/吨。
四、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成本监审结论和泰州市区实际情况,参照周边城市收费标准,现就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1.单位按照上年末职工人数4元/人.月的标准征收;
2.承接本市市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备案合同总金额的6‱的标准征收;
3.市区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5元/户.月征收。
二、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
1.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等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2元/㎡.月;
2.商场、写字楼、专业市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4元/㎡.月;
3.餐饮业、集贸市场、生鲜水果蔬菜业等房屋建筑面积足50㎡的按照60元/月计征;大于50㎡的按照1.2元/㎡.月计征;
4.超市、商业经营网点、宾馆业、娱乐休闲业(包括健身会所、影剧院、KTV、游戏厅、网吧、茶吧、洗浴、足疗等)、美容美发业、汽车维修(清洗)业等服务行业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30元/月计征,大于50㎡的按照0.6元/㎡﹒月计征;
5.长途客车、公交车按照30元/辆.月计征;经营性停车场、停车泊位按照30元/泊位.月计征;
6.飞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旅游景点按照产生垃圾量20元/桶(240L)计征;
具有餐饮、娱乐、休闲、购物等多种经营项目的商业综合体,按类别标准分别计征;
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
三、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
1.工业性用房按照建筑面积4元/㎡的标准计征;
2.商业性用房、办公、住宅等按照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计征。
四、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3元/吨,折合5.25元/m3的标准计征渣土处理费。
如对上述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2日前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86883653,邮箱:12320905@qq.com。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