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5/2018-09740 | 分 类 | 部门文件 教育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8-09-20 |
文 号 | 泰价费〔2018〕82号 | 有 效 性 |
泰价费〔2018〕82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发改委、科教局、财政局,市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本监审结论和市区实际情况,参照周边城市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泰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标准:省优质园520元/生.月,市优质园420元/生.月,合格园360元/生.月;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各园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教育、财政、价格部门根据财政实际拨付情况审核确定。
(二)托管费标准:托管费100元/生.月,遵循家长自愿原则。
(三)早期保教费(小托班)标准:在幼儿园保教费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元/生.月。
二、优惠政策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凭相关证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全免。
(二)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以上优惠政策,导致幼儿园收入降低部分,按原经费供给渠道,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补足。
三、其他事项
(一)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照5个月计收,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按月计算,按学期退费。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所交保教费不予退还。
(三)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实施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小托班幼儿升入小班时,保教费标准按新生计收,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幼儿园保教成本的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成本监审,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姜堰区可参照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核定收费标准。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