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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6/2018-11492 分 类 价格监管 科技、教育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8-07-31
        文 号 时 效
        泰州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的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07-31 17:49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根据泰州市教育局的申请,我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成本监审结论以及座谈会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建议进行了初审,现将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的定价方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   市区公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1.幼儿园概况:截止2018年6月底,泰州市区(海陵、医药高新、市直)共有成型幼儿园62所(含海陵区2所停办),其中公办园24所,占幼儿园总数的38.7%;民办园38所,占幼儿园总数的61.3%;在园幼儿22032人,在公办园就读幼儿10646人,占比48.3%。市区62所幼儿园中,省优质园59所(公办园24所),占幼儿园总数的95.2%;市优质园3所,占幼儿园总数的4.8%。

        2.收费标准情况:目前我市的公办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是市物价局、市财政局2015年制定的,标准分别是:省优质园440元/生.月、市优质园350元/生.月、合格园260元/生.月,上浮不超过20%,幼儿园基本执行上浮后省优质园528元/生.月、市优质园420元/生.月的标准。目前在全省13个地级市中,我市省优质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处于全省中等水平。

        3.幼儿园运转情况:市区24所公办幼儿园中,在园幼儿10646人。全额拨款的有12所(但真正享受全额拨款待遇的只有1所,其他均是单位性质是全额拨款,但实际运行是差额或自收自支管理),差额拨款的1所,共占比54.2%;其他11所公办园均是自收自支单位,占市区公办园的45.8%。

        近年来,随着物价水平、人员工资的提高,我市城市幼儿园,尤其是自收自支的城市公办幼儿园,以现有的收费标准已经难以维持正常运转,迫切要求提高收费标准。

        二、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3.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4.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教育局 泰州市财政局制定的《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价规〔2018〕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成本监审情况                         

        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对市区不同类别的7所公办园的运行成本进行抽样监审,从成本监审结论来看,市区各公办幼儿园由于规模、性质、地理位置、在园人数、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因素,其运行成本高低不一。从成本监审结论来看,市区各类别公办幼儿园运行成本加权平均后是:省优质园扣除财政补贴后的生均成本514.8元/生.月,完全成本882.3元/生.月。

        四、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建议

        鉴于市区现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已经不能维持大部分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在目前政府财政专项投入十分有限的前提下,结合已发生的2016年和2017年市区公办幼儿园生均成本,如果不相应提高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势必会影响我市建设教育强市、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步伐。由于生均成本的监审,是在幼儿园大班额办学、教师工资较低、降低保育岗位人员用工标准、有些甚至没有缴纳“五险一金”、厨师工资未计入、园内设施投入不足等情况下的实际成本测算;没有纳入标准化办班、编外教师工资提高、保育员持证上岗、园内设施改造投入等因素。2018年各园已经或即将提高教师和保育员待遇,交纳相应保险,对园内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加大教研投入,提升教师素质。

        考虑学前教育发展的前瞻性,优化办园条件和保教水平的必要性,提高教师待遇及保育员保育质量的急需性,依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周边城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水平,综合考虑市区居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本着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幼儿家长共同承担以及“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且保教费标准调整只涉及2018年秋学期入园新生,对在园老生没有影响,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省优质园520元/生.月,市优质园420元/生.月,合格园360元/生.月;差额拨款上浮不超过20%,自收自支类幼儿园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各园具体收费标准须经所在地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标准:100元/生.月,遵循家长自愿原则。

        3.公办幼儿园早期保教费(小托班)标准:在幼儿园保教费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元/生.月。

        (二)优惠政策

        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市区低保户、特困户的子女凭民政、工会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保教费全免。

        2.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的保教费全免。

        3.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其保教费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4.对在市区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幼儿总数的10%。

        以上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拨付到幼儿园。

        (三)其他事项

        1.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一律按5个月计收,不得跨学期预取。

        2.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按月计算,按学期退费。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3.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实施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小托班幼儿入园,保教费标准按新生计收,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拟从2018年秋学期起执行。

        4.姜堰区、高港区可参照该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申请自行核定保教费标准。

        如对上述标准有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6日前反馈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2065  邮箱:rwh_23@163.com

         

        泰州市物价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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