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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44/2020-05710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教育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0-09-09
        文 号 时 效
        《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市集团化办学的意见》解读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0-07-24 10:56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2020年7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市集团化办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意见》,现将有关精神解读如下:

        一、《意见》起草背景

        实施“名校+”集团化办学,是推进教育均衡,充分发挥和放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带动作用的有效路径和必要手段。我市集团化办学实施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制度建设不健全、管理融合不到位、教育部门与集团校之间的管办权责不明确、综合考核与激励保障措施不完备等。因此,为进一步深化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集团化办学,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泰州实际的《意见》,力求推动解决全市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努力加快泰州卓越教育体系建设步伐,充分满足老百姓“在家门口上好学”的要求。

        二、《意见》起草过程

        市教育局从2018年底至今,围绕研制《意见》,通过专题调研、深入研究、座谈走访等方式,摸清集团化办学的发展趋势和现存问题。为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市教育局专题汇报,并召集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商议讨论。根据要求,市教育局对《意见》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和修改完善。2020年5月下旬,市司法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对《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修改,形成《意见》草案。6月19日、7月3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市委深改委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总结全市前期集团化办学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和强化名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创新基础教育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百姓家门口的学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办人民满意的泰州教育。

        二是4个基本原则。坚持系统实施,各市(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强顶层设计与布局规划,探索和选择适合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坚持内涵发展,通过优秀干部和教师流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文化生成融合等策略,整体提升办学品质和品位。坚持协同共享,通过多校协同、抱团发展,实现学校优势互补、发展互促、协同发展。坚持特色发展,支持和保障优质品牌学校发挥优势、办出特色,带动教育集团不断创新发展,实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三是总体目标。力争到2022年,全市集团化办学内涵建设得到深化,集团化办学新机制基本形成,教育资源布局更加合理,质量水平快速提升,参与集团化办学的中小学、幼儿园比例达60%,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乡镇幼儿园以及新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参与集团化办学的比例达100%,形成一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性集团校,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第二部分为为优化集团布局、创新办学方式、完善治理结构、加强辐射引领、提升办学活力等五个方面16项具体任务。

        一是优化集团布局。具体为统筹城区集团化办学、推进城乡一体化集团化办学、探索跨区域集团化办学、制定实施全市集团化办学规划等4 项任务。

        二是创新办学方式。具体为发展多种集团办学模式、鼓励探索学区化办学、支持社会资源参与办学等3项任务。

        三是完善治理结构。具体为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治理机制、开展绩效评估等3项任务。

        四是加强辐射引领。具体为加强文化引领、推动共建共享、加大人才交流3项任务。

        五是提升办学活力。具体为创新培养方式、强化专业支持、优化激励机制等3项任务。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投入保障、加强督导考核、加强宣传引导,为深化全市集团化办学提供坚强保障。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市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泰政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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