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18-04915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03-21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意见》(泰公管规[2018]2号)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
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泰公管规[2018]1号)已明确规定第1次和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分别为30%、40%,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今后职工在购房时如需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须提供首付款不低于30%的税务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支持购买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解读: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严格用于缴存职工实际住房需求,提取公积金应在建立在合法、真实的房屋交易行为基础上,禁止通过各种恶意变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房屋交易行为来骗提住房公积金,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大对住房消费行为和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严防骗提行为。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惩戒力度。对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取消五年内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解读:目前社会上存在通过虚构材料恶意违规提取公积金的不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净化法治环境,树立诚信体系,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心将加大对违规提取的惩戒力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