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6/2020-01995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0-05-11 |
文 号 | 时 效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3月6日,中央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3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办发电[2020]30号)文件;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4月14日,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传〔2020〕149号)。为更好地落实中央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对2014年7月25日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89号)进行了修订。
二、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是什么?
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月同比涨幅超过3%(含3%),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SCPI)月同比涨幅超过3%(含3%)时,应当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三、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有哪些?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及工会登记在册的特困职工。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2020年3-6月份,根据省《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传〔2020〕149号)“扩大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的要求,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阶段性保障范围。
四、我市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如何测算?
1.泰州市直、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按如下标准执行。
(1)启动第一档:当CPI或SCPI月同比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12。
(2)启动第二档:当CPI或SCPI月同比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8。
(3)当我市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含8%)时,符合第一档启动条件的,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8;符合第二档启动条件的,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6。
测算的补贴标准金额尾数不足5或10元的部分,按5或10元取整计算。
2.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及姜堰区在严格执行省级价格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新的联动机制有哪些特点?
一是部门工作前置。每月10-12日指数发布前,民政、人社、退役军人和总工会等部门梳理发放对象人数,并在8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二是优化启动流程。发改、财政部门于指数发布当日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实施。
三是减少中间环节。明确由各市(区)财政负责资金统筹,并由各市(区)本级直接发放到人,不得下拨到乡镇一级再行发放。确保在符合启动条件指数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
四是建立督查机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联合组建督察组,适时开展督查,跟踪落实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