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18-04913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03-20 |
文 号 | 泰公管规[2018]2号 | 有 效 性 |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首付比例
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支持购买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惩戒力度。对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取消五年内提取和贷款的资格,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四、本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