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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20-01291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民政、扶贫、减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4-26
        文 号 泰政办发〔2020〕1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医疗帮扶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0-04-28 10:47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医疗帮扶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医疗帮扶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充分体现对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的关心关爱,切实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中办发〔2019〕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5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经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1949年9月30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保障待遇

        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参照困难群体享受资助参保、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待遇。

        (一)实行资助参保

        1.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2021年度起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2020年度尚未缴费的,补缴资金到账次日开始享受相应待遇。其中,重点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遗孀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2.为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办理健康扶贫补充保险,保费参照有关规定由市和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分别按照县级市25%、市辖区50%的比例下拨资金。

        (二)给予医疗保障优待

        1.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5000元,各分段报销比例比一般参保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2.医疗救助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对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具体为:本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的门诊按照85%的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其中单日救助金额不超过200元,每月救助不超过3次;住院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救助。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应当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以上。

        3.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封顶标准上调200元;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51号)及《关于做好泰州市农村低收入人口1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专项救治等工作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95号)中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初次诊疗一次性补助2000元;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次住院超过15天的,给予40元/天的住院生活补助,全年累计住院生活补助不超过90天;首次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经相关部门鉴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给予一次性失能护理补助1500元。

        4.免费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组织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与常住地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家庭医生进行签约接受服务。签约家庭医生团队为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定期免费进行基础体格检查;对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条件的,协助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真情关心关怀。明年即将迎来建党100周年。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在抗日、解放战争及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我党的宝贵财富。相关部门和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将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医疗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市(区)委组织部做好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将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人员名单及时维护进“一站式”医疗保险结算平台,确保其能够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市(区)购买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并对参保人员标识进行维护,督促有关保险机构落实待遇;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比例及时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健康扶贫补充保险保费,按照规定增加医疗救助预算;市卫健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区)医疗机构为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三)强化属地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日常生活的关心照料,了解他们在医疗方面的困难和需求,并及时与各级党组织、卫健委、医疗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帮助解决医疗问题。要督促财政部门落实好每年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的参保资助、医疗救助资金;要推动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送医上门服务,建立每位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健康档案,在各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方便其进行就医。

        (四)完善配套制度。完善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信息审核机制,每年底组织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指导各市(区)尤其是乡镇(街道)收集核查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有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健全信息报送共享机制,确保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了解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变化情况。细化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信息录入制度,确保待遇享受及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国家、省、市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保险等政策有新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相应待遇随之调整。

         关联阅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医疗帮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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