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9-07103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9-08-01 |
文 号 | 泰政办发〔2019〕4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提升地下管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加强地下管线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管理
生产、销售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地下管线质量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加强地下管线使用环节质量管理
1.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材料质量管控,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每批次必检,且送检的样品真实、有效。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中使用的地下管线材料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管线一律退场,同时抄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雨污水地下管线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管线材料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地下管线材料。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中使用的每一节管材上打上编号,并将施工信息记入施工记录。
2.设计单位。设计选用地下管线材料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地下管线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3.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材料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地下管线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地下管线材料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地下管线材料使用前按规定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检测不合格的管线一律退场,同时抄报市场监管部门。在工程中使用的每一节管材上打上编号,并将施工信息记入施工记录。
4.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管线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对拟进场工程材料及时报审,对报审表及材料抽样检测报告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平行检验,坚决杜绝先用后检、边用边检。在地下管线工程隐蔽前,联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序质量及报批材料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联合签字同意后进行下一道工序,并保留地下管线关键工序实体状况影像资料,真实反映现场人员履责过程和关键工序全貌。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每一节管材上打上编号、将施工信息记入施工记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监理日志。
5.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及CMA证书。严格遵守工程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检验检测中发现地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一)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管,督促参建各方履职到位。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使用的管线材料实施登记备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线材料质量的抽检力度,发现地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线索。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地下管线材料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强化流程管控、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建设。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强化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城市地下管线监管。发现生产或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查清产品来源或流向,通知相关部门、企业进行处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交通工程中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中常用的预制混凝土管、塑料波纹管排水管线以及其他预埋管道的质量监督管理,强化行业指导,加大质量督查力度。指导交通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强化地下管线质量监督,规范采购渠道,加强管线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在施工中做好质量控制。加强对混凝土管涵预制的监管,确保管涵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外观质量。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线材料质量的抽检力度,发现地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线索。
(四)水利部门。督促水利工程中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线材料质量的抽检力度,发现地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线索。
(五)公安机关。加强对既有道路下铺设交通信号地下管线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线材料质量的抽检力度,发现地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线索。
(六)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电信电缆管线工程的质量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线材料质量的抽检力度,发现地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线索。
(七)发改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电力生产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协调,督促指导供电公司等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强化地下管线质量监督、规范采购渠道、加强管线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在施工中做好质量管控。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把关。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地下管线质量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公安局、国资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工信局、泰州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各行业地下管线材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生产、销售单位信用评价机制,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以信用评价为抓手,规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搭建地下管线工程运营平台。国资委负责组建市政管网公司,负责市区污水管网、泵站的统一管理和维护,依法集中采购和保管地下管线材料。
(四)做好财政保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部门地下管线材料抽检费用的财政保障。
(五)加强联动执法。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每季度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召开联动执法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共同会商,依据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本意见所称地下管线包括:城市公共区域内地下管廊、管沟、管道工程;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各类埋地管材;用于电力、通信、照明、广电、交通信号等各类埋地线缆。
靖江市、泰兴市和兴化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规定。
附件: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监管职责表
附件
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监管职责表
管线种类 | 工程质量监管 部门 | 运营单位 | 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 法律法规 |
供水管道 | 住建部门 | 城投集团 | 住建部门 |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
排水管道 | 住建部门 | 物业公司 | 住建部门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投集团 | ||||
电力管线 | 发展改革部门 | 供电公司等电力管线产权单位 | 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燃气管道 | 住建部门 | 燃气公司 | 住建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