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3-15734 | 分 类 | 医疗保障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15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23〕7号 | 有 效 性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3〕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助力援企稳岗,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助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举措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6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规〔2023〕1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对阶段性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23年2月至12月期间,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降低后,单位基本医保缴费费率由8%降低为7%。其他费率维持不变:单位大病统筹缴费费率为0.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为2%,大病统筹缴费费率为0.3%。
二、阶段性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23年2月至12月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降低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从9%降低为8%。大病统筹缴费费率为0.8%。
三、退休补缴一次性医保费用缴费费率不变。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补缴的一次性基本医保费用按原缴费率(单位参保职工10%、灵活就业人员9%)计算。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