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提升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农办渔〔2020〕4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关键节点, 持续加大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等行为;对不合格水产品生产单位查处率达到100%;深化规范用药普法教育和宣传力度,着力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执法监管机制,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为推动全市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二、行动重点
一是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禁投入品或 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水产品生产过程 中使用违禁药物问题;二是严厉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不执行休 药期规定行为,落实国家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部分兽药的规定 要求,着力解决水产品及养殖水体中停用、限用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三是开展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药物、人用药以及伪劣药物等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抓主体责任落实。各市区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和承诺制度,让生产者知晓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法犯罪后果,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头保障。
(二)抓养殖源头控制。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停用药物,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在现场检查,注重检查水产养殖“三项记录"、药品存放库房等,特别是查验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及时发现并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停用药物及未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水产养殖投入品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查处工作。
(三)抓日常巡查执法。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常态巡查,组织水产生产经营主体对照相关兽药管理和用药规定开展自查;组织执法机构重点对辖区内重点品种、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开展水产养殖“三项记录”、药品存放库房等检查,特别是查验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及时发现并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停用药物及未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用药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执法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施网络化执法,不断加大对重大节日、水产苗种生产和水产品上市等重要时 段的巡查力度,适时开展全覆盖、多频次的执法检查。
(四)做好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 兽药残留超标等行为。执法机构要加强与有资质的水产品质检机构的协作联动,对检测中发现的水产品抗生素类药物残留检出超 标的,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重点查处未执行休药期制度、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对各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应依照程序及时立案查处,一查到底,对不合格水产品生产单位查处率达到100%, 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照程序移交公安机关。
四、行动安排
(一)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
(二)行动实施
1、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2月底之前)。各市区研究制定行动方案,落实任务分工,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同时,要做好对辖区内养殖主体的法律宣贯和 科技培训工作。
2、整治阶段(2021年3月至10月)。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力量,围绕行动重点,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打出一套快速检测、监督抽查、多形式全方位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的专项整治行动“组 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3、督导督促阶段(2021年5月至9月)。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督查,开展督导,检查跟踪案件,并配合省厅开展督查活动,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4、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1月至12月)。对专项整治行动 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收集典型案例,进一步提炼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模式,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常态化执法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相应工作班子,统筹协调、抓好推进落实,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力度,制定行动方案,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发现的每一起案件都能依法查处到位,不断提升水产品质量 安全水平。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等协作机制。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渔政执法、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渔业推广、科研单位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注重舆论宣传。要加大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不断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等,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要加大重点案件查处曝光力度,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全社会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重视信息报送。重视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联动。 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上报专项整治检查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各市区于2021年1月18日前,将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分管负责人1名及工作联系人1名报送至市渔政监督支队(附件1),并于2021年6月15前、12月5日前,将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半年度、全年总结(含附件2)以正式文上报市渔政监督支队。
联系人:市渔政监督支队:王安民,86893968,电子邮箱: 1004298988@qq.com。
附件:1、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联系人信息表
3、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