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20-00959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0-04-16 |
文 号 | 泰房委办发〔2020〕1号 | 有 效 性 |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9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市相关部门推进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试点工作要求出资加装电梯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家庭分摊费用。职工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提取无时间限制,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总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家庭分摊费用。职工凭居民身份证、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和一类银行卡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标准
借款人(含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发放:
(一)被列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且在五年限制期限内的;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三次(含)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商业贷款当前账户状态为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商业贷款存在连续三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信用卡当前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信用卡存在连续十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二十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保证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三、执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政策
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10%,为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四、本通知自2020年4月16日起施行。2020年4月16日前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