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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20-15534 分 类 市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1-02
        文 号 泰政发〔2020〕8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0-11-06 14:23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20〕9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助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姜堰区、泰兴市、靖江市、兴化市为三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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