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19-05461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社会保障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09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快推进“健康名城”建设,促进“医养融合”新型养老服务业发展,解决好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市政府制定了《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我国在199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十二五”时期,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由1.78亿增加到2.21亿,老年人口比重由13.3%增加到16%。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确定全国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截止到2017年底,我市户籍总人口505.19万人,常住人口465.19万人,60岁以上老人约130.44万人,老龄化率达25.82%,老龄化程度全省第五,约每4个泰州人中就有一个老人。同时高龄老人较多,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15.4%;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5万人。有数据表明,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大部分患有慢性病,由于疾病、意外或衰弱导致身体或精神受损导致生活自理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失能)的风险较大。随着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老年医疗消费需求膨胀,老年慢性病等健康管理要求提升,失能老人增多,失能老人的护理需求规模庞大且不断增长。社会需求虽大,但由于医院办理家庭病床成本高、收益少,大部分医院不愿意办,从而动力不足,使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医保基金尤其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能额外承受大量的医疗护理及生活护理的支出需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意见》的起草过程
年初,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在认真调研和吸收南通、扬州等先行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初稿。为提高《实施意见》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多次征求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和各区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修改完善。1月8日,提请市政府办牵头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法制办等部门领导参加。2月20日我局专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实施意见》进行专家论证,根据专家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报市司法局,2月21日通过了合法性审核。我局于2月22日向党政专题会议作了起草情况的汇报,3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实施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确定于2019年9月1日起在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实施长护保险制度。市区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长护保险参保对象。
(二)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划拨、财政补助等方式按年度多渠道筹集,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捐助。市、区财政根据需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充实长护保险基金。基金筹集标准暂定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医保基金划拨30元,各级财政补助30元。
(三)待遇享受。申请并经评估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其符合条件的长期护理费用,按不同的标准支付。
(四)服务机构和方式。符合条件的医院、护理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及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按规定纳入定点照护机构范围。长期失能人员自主选择。
(五)经办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保险的经办事务,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通过政府招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协议,承办长护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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