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9/2018-04404 | 分 类 | 部门信息公开年报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8-02-26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七部分。本年度报告的统计时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电子版可以在泰州市住建局网站(http://jsj.zztaojie.com/)“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进行查阅。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联系地址:海陵南路308号,邮编:225300,电话:0523-86882679,传真:0523-86882727)。
一、概述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住建系统紧扣“建设人民满意的幸福城市”总目标,坚持“激情城建、高效城建、精致城建、廉明城建”总基调,围绕战略层面的“12345”总体思路和战术层面的“1+3+5+N”主责主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我加压,负重奋进,解决了一批发展难题,办成了一批大事要事,交出了一份满意的成绩单,全面展示了住建人铿锵前行的良好风采。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我局牢牢把握“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工作部署,以信息化、制度化为导向,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拓宽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加大公开监督力度,稳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努力为泰州城乡建设事业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稳定推进,我局严格遵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我局利用各种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政府公开形式,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途径,通过互联网、报刊、新闻媒体和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方式公开信息,扩大了政务公开的信息量,增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力求公开对象能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信息。
我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jsj.zztaojie.com/),是我局发布政府信息的主要平台。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开辟了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同时,着重加强了网站的互动功能,开设了网上办事、公众参与等栏目。2017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8条,督促下属企事业单位在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上发布信息294条,截至2017年底,社会公众对我局政府网站页面浏览量达到174973次。
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2017年度,我局严格按照《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要求,依托市级门户网站、住建局网站,泰州日报、晚报,街道、社区的基层宣传服务窗口等对外宣传平台,2017累计发布住房保障信息84条,其中政务网等网络平台信息47条、省级报纸媒体5篇,市级媒体32条。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学习了泰州市政府办编印的《泰州市依申请公开工作应用手册》,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处理、告知、寄送、归档程序,严格办理时限,努力做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提高办理质量。2017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2件,其中当面申请1件,在线申请21件,纸质申请20件,均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指定的获取信息方式进行答复处理,纸质信函依申请公开件在处理结束后均及时录入了市政府平台。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度,我局无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事项。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度收到针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1件,最终获维持。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2017年,我局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拓宽了主动公开范围和渠道,加强了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适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满足公众需求还有差距。随着公众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仍需拓展,内容仍需细化、丰富。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范政务公开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政务公开。一是做好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二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对于重要活动、重要文件及时、全面、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同步安排政策解读,主动解疑释惑,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三是加强学习培训,逐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提升全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