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17-00247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7-03-21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泰公管规[2017]1号)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职工购买按照《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凭存量房交易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存款凭证及其他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并出具预放款证明给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待房产过户并办理抵押登记后进行放款,款项直接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职工撤销存量房交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销贷款审批、不予放款。
解读:2017年1月,我市出台《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泰政规〔2017〕1号),对市区(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和姜堰区)存量房交易进行管理、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该办法实施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进行相应调整,职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凭存量房交易合同、首付款存款凭证及其他材料就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不需要等到房产过户后再凭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发票办理,贷款申请时点相对提前,但贷款放款仍要等到房产过户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款项也会直接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二、职工购买按照《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凭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现金。
解读:2017年1月,我市出台《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泰政规〔2017〕1号),对市区(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和姜堰区)存量房交易进行管理、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该办法实施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也进行相应调整,由于贷款申请时点提前,职工购买存量房要先办理贷款后办理提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现金。
三、靖江、泰兴、兴化等市存量房交易及市区不纳入资金监管或免除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仍适用原有政策。
解读:我市2017年1月出台的《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泰政规〔2017〕1号),实施范围为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和姜堰区等市区,同时办法也列举式规定了不纳入资金监管或免除资金监管的数种情形,不在实施范围的靖江、泰兴、兴化等市及市区不纳入资金监管或免除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仍适用原有政策,职工凭过户后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发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办理提取后办理贷款。
四、暂停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解读:根据根据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本次政策调整暂停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仍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
五、停止异地购房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异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根据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要求,本次政策调整停止异地购房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异地购房的可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