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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706/2016-00265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6-05-25
        文 号 时 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6-05-25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4月13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规〔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双下降”。但我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必须在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常抓不懈,紧紧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依法治理和监管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强化了“生命至上”的红线意识,完善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指明了依法治安的努力方向,提供了加强安全监管执法的有力抓手,凝聚了长期以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践的深入研究和系统思考,汇集了全市安全监管系统的积极探索和有效经验,是新形势下指导和加强全市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意见》立足于加快全市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安,对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作出规定,共5个部分20条。

          一是坚持法治思维,加强制度建设。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全面清理、废止与新安法不相适应的制度文件,及时、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并对事故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和缺陷,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

          二是完善责任体系,强化责任约束。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方面,要求全面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告知、公开承诺和述职质询点评等制度;提出建立以班组为网格单元的全员排查治理隐患工作机制和安全生产全员参与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风险较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化创建,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措施,促进企业本质安全。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方面,明确规定每年对各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至少进行2次巡查。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方面,提出修订《泰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强化事故调查处理方面,进一步强调事故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制度,明确“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挂牌督办。对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1次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调查,由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求“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明确事故结案评估制度,增强了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约束力。

          三是拓展监管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紧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内涵,从重点监管、隐患治理、创新方式、诚信体系、信息化建设、司法衔接和市场机制七个方面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作了规定。重点监管上,提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隐患治理上,提出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督办制度;“十三五”期间,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全市所有企业的全覆盖。创新方式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等监管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规范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积极推行委托执法;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将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覆盖到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诚信体系上,提出建立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诚信评价管理、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十三五”期间全市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违法信息库。信息化建设上,提出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企业诚信体系等信息的共建共享。司法衔接上,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市场机制上,提出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主要从三个方面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一是建立权力清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以清单方式依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全面实行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提出安监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增进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求“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确保监管执法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进行。

          (五)筑牢基层基础,提升保障能力。重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紧扣当前基层安全监管能力薄弱的现状,提出“各市(区)政府要依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2016年年底前,各市(区)政府要完成市(区)、乡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为提升监管能力出了实招。二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确保监管执法工作的专业性。三是加强基础保障工作。对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作出专门强调,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政策需要和政府机构职能安排相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逐步提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泰州市级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各市(区)不低于500万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确保监管执法工作有基础、有托底。四是营造良好执法环境。要求各地“进一步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建言献策”,并通过开展安全文化活动“提升群众安全意识,营造依法治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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